177 902 88660
依据《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号)的授权,经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公告,
自2019年10月1日起,将我省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5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