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对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再扩大。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具体如下: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两证整合”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个自然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
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